近日,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由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经过
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经周某某(另案处理)、易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本人名下的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资金结算,涉案资金达2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31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扣押在案的中国银行卡1张、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卡1张予以没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检察官提醒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易发、多发,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向陌生人转账汇款,且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转交给他人使用。同时,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吁请每一位公民要严守法律底线,须知违法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