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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案件
        【案件播报】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金寨一男子被依法判决!
        时间:2022-11-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

        简要案情

        县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通过“陌陌”交友软件与被害人闫某某认识后,以网恋关系相处。期间,马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且闫某某系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情况下,编造自己要交房租、爷爷生病住院、朋友醉驾需要用钱等理由,以借款名义骗取闫某某人民币共计41000余元。马某某在骗取钱财后,用于个人消费和外出游玩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判决结果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当前诈骗案件易发、多发,大家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要提高警惕,不要向陌生人转账汇款;要保护好个人的身份信息,不要轻易将填写有个人资料的凭证、单据等随手丢弃,给诈骗分子有机可乘。如果你在接到中奖电话或者短信的时候,记得一定要认真核对对方的身份信息。同时,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吁请每一位公民要严守法律底线,不要违法攫取他人钱财,否则,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